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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