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