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