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