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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