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