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