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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