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