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