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