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