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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