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