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