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