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