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