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