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