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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