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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