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