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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