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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