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