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