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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