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