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养老服务发展目标、服务设施布局以及规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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