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规范,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的服务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