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使养老机构与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专业机构合理布局、功能互补。
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者合建联营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者合建联营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