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运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管理运营。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以及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其予以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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