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必要时,可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托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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