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社区内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的,应当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共享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