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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