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鼓励开展老年医疗护理专业和生活护理专业相结合的培训,培养复合型养老护理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
鼓励开展老年医疗护理专业和生活护理专业相结合的培训,培养复合型养老护理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