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每满五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每满五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