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其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社会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