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九条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排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其用地用途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权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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