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