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十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的服务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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