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是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区(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