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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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是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区(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监督检...
第三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
第四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
第六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
第八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
第九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
(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或...
第十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按照权限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第十一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二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
第十三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
第十四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擅自处理已...
第十五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
第十六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第十七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十八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古树名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