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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