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