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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