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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