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按照权限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