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按照权限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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