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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