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