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擅自处理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