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