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古树名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