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部法条